误把钱打入法院冻结账户,还能拿得回吗?

作者:黄钰雯  信息来源:本站  发布时间:2022-07-18  浏览次数:51002 [打印此页 关闭此页]

案外人误将款项转至被执行人名下账户,由于被执行名下账户已被法院冻结,案外人误转的款项得以与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相互区分,未构成混同,案外人对误转款项的实体权益未受影响,不应予执行。近日仁化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案外人执行异议案件,判决确认案外人对误转款项的所有权,不得执行该笔误转款项

误将款项转至被执行人名下账户法院能否强制执行

诉彭1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法院判决彭1应向唐支付74360元及利息,该判决书生效后,唐向该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该法院裁定冻结彭1账户内的存款但仍不够偿还彭某1所欠唐某的款项

某因欠彭某2借款34800元,通过手机银行进行转账归还彭某2借款,但卢转账后才发现其误将34800元转至彭1已被法院冻结的账户中。因此,卢派出所报警,称转款转错账号,找不到对方的联系方式。同日21时49分左右,卢找到彭1的儿子的微信,并告知误转事实。彭1 的儿子曾是卢雇请的员工,彭1 的儿子在工作期间曾向卢预支工资,卢将彭1的儿子预支的工资转入彭1的账号因此,卢某手机银行中才有收款人彭某1的记录

知道彭1的账户已被法院冻结后,法院提出执行异议,要求撤销对卢1误转至彭1账户内的34800元的强制执行。法院裁定驳回卢的异议请求。卢某遂提起执行异议之诉。

法院认定误转给被执行人的款项应予以返还

法院经审理认为,卢某的手机银行收款人名册有彭某1、彭某2的账号,而彭某1、彭某2二人的名字只有一字之差,卢某误将转账给彭某2的34800元转给了彭某1,彭某1对该事实予以认可,本案亦无证据显示案涉款项的转汇系基于彭某1与卢某之间经济往来而发生,因此,卢某的主张符合常理和日常逻辑。卢某对转账行为不具有真实的意思表示,彭某1缺乏接受款项的意思表示,该转账行为不属于能够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的民事法律行为,未产生转移款项实体权益的法律后果,该款项实体权益仍属于卢某所有。虽然货币作为特殊的种类物,适用“占有即所有”的原则,但彭某1的账户已被冻结,该款项事实上并未被彭某1占有、控制或支配,卢某对案涉34800元的款项享有合法的民事权益,该民事权益足以排除强制执行。宣判后,彭某1不服提出上诉,韶关中院经审理,依法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点评

随着移动端手机银行、二维码支付等线上支付方式的普及和广泛应用,大数据对历史转账记录的储存,使得越来越多的人能够通过便捷的方式达到快速转账支付目的,与此同时,误转款项的情况发生概率越来越高,误转款项的一方往往居于被动,其合法权益难以得到及时的维护,尤其在误转款项至已被法院冻结的被执行人名下账户时,权利人如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不受侵害,避免误转的款项被法院强制执行,是广大人民群众极为关切的问题。

本案中,被执行人名下账户中的资金已被冻结,账户中的资金已被特定化,该笔资金实际不能被被执行人所占有、使用、支配和控制,而误转至被执行人已被冻结的账户中的资金得以与账户中的其他资金相互区分,未构成混同。在确误转的情况下,可以认为误转款项的人没有转移案涉款项实体权益的意思表示,账户的所有人没有接受款项的意思表示,账户所有人获得该款项没有法定的或约定的原由,该笔款项的实际所有人并没有因误转款项的行为发生变化,本案中的案外人请求确认对案涉款项享有所有权的诉求应得到支持

在司法实践中,应在充分审查当事人的证据的情况下,确认是否确误转。提出款项误转所为的当事人应当承担举证责任,结合各方当事人的交易情况,避免被执行人通过虚假合意达到转移款项的非法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