赠与房屋生前未办理过户,法院判决继承人协助履行

作者:聂明秀、欧吉琼  信息来源:本站  发布时间:2022-06-21  浏览次数:47916 [打印此页 关闭此页]

老人去世前将共有一套房产赠与孙子、孙女,但一直未过户,老人去世后,受赠人能否请求继承人协助过户?仁化县人民法院日前对此纠纷作出一审判决,认定赠予书合法有效,判决被告协助原告将涉案房产过户到原告名下。

2014年1月,仁化县夫妻陈某贷、莫某意将两人共有财产房屋一套办理公证手续赠与二人的孙子陈某于、孙女陈某凤。赠与书载明,陈某贷与莫某意自愿将其共有的一套位于仁化县某小区房产一处赠与陈某于、陈某凤所有。陈某贷莫某意签订上述赠予书后将涉案房屋有关证件交与原告陈于、陈凤收执由于当时原告爷爷、奶奶还健在所以未办理过户手续。

2015年至2018年期间,原告的爷爷、奶奶先后去世。2020年11月,原告得知被告向法院起诉要求分割前述房产,便要求各继承人协助办理涉案房产的过户手续,但被告郑某娣并不配合,经多次协商无果后,原告将继承人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决被告协助原告办理涉案房屋土地的过户登记手续。庭审中,被告郑某娣辩称,赠与房屋尚未过户,赠与合同未发生法律效力

法院审理认为,涉案赠予书系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诉争房屋土地虽未过户至原告名下,但陈贷和莫意在签订赠予书后,将房屋土地的产权证书交与了原告收执,作为受赠人的原告陈于、陈凤在接受赠与后已委托其家人代为管理,并任由陈贷和莫意在原住房居住和收取、支配房屋租金。陈贷和莫意去世后,房屋租金由原告方直接收取。上述一系列事实,应视为已经交付,赠与合同合法有效,被告应当办理该房过户手续。法院据此判决被告协助原告办理赠与房屋的产权过户手续。宣判后,被告不服提出上诉,韶关中院经审理,依法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释法

本案是一起因赠与房屋未办理产权变更登记而引发的赠与合同纠纷。所谓赠与合同是指当事人约定由一方将自己所有的财产无偿转让给他人所有的协议。转让财产的一方当事人为赠与人,受领财产的一方当事人则为受赠人。赠与合同作为财产所有人依法处分自己财产的一种法律形式,属于转让财产所有权合同的一种。当然,合同成立并不意味着合同生效,赠与合同的生效还需要满足法定要件。根据赠与对象的不同,赠与可以分为动产赠与与不动产赠与,动产赠与以赠与物交付为要件,而不动产赠与,因为法律对其产权转移有特别规定而与前者有所区别。如本案中涉及的房屋赠与,根据法律规定,房屋产权转移以登记过户为要件,相对应,对房产赠与合同,一般情况下也应以产权登记的办理为其生效要件。诉讼中,被告郑某娣正是以此为由提出抗辩。

但事实上,房屋赠与未办理过户,并不意味着赠与合同必然未生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一百二十八条规定:公民之间赠与关系的成立,以赠与物的交付为准。赠与房屋未办理过户手续,但赠与人根据书面赠与合同已将产权证书交与受赠人,受赠人根据赠与合同已占有、使用该房屋的,可以认定赠与有效,但应令其补办过户手续。